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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37号
颁布时间:2004-05-20
2004年5月20日 国函[2004]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琼府[2002]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海南省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地位重要。因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 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持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整体质量和效益, 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把海南省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 明、环境良好、风景优美的海洋大省。 三、海南省地理位置特殊,所属海域相邻多个国家,在南海的开发过程中,要严 格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妥善处理与 相邻国家的关系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我海洋权益。 四、海南省海洋生态环境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应加强对海岸自然生态、生物物 种和旅游资源的保护。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 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依据《区划》指导监督用海活 动,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旅游用海的需 要,并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必须依据 《区划》。 六、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 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 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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