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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95号
颁布时间:2003-09-03
2003年9月3日 国函[2003]95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卫报基妇 发[2003]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 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请你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 2003年8月28日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因病致 贫、因病返贫,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决定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四省的试 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到2010年使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为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机制, 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推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 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 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11个部门。 国务院负责卫生方面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联席会议组长。卫生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 位,卫生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有关负责 同志任联席会议副组长。其他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卫生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 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的指示精神;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及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各地区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 法。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 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 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 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 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民政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 善。 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 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 教育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农村卫生人才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 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人口计生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加强农村药品监管。 中医药局负责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村卫生机 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 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常务副组长:朱庆生 卫生部副部长 副 组 长:肖 捷 财政部副部长 刘 坚 农业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赵炳礼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任德权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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