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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1999年8月26日 国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 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 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 一、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 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 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二、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 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 公安部负责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 和推广应用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工作保障, 搞好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认真做好公民身 份证号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这项工作争取在今、明两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 具体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产业、卫生、工商、税 务、金融、证券、保险、民航等公民身份证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 关做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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