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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99号
颁布时间:1997-10-07
1997年10月7日 国税函发[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和《
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 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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