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027号
颁布时间:1998-02-12
1998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8]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 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 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 各类混纺纱; 2. 印染布、坯布、纱布; 3. 针织品 4. 地毯 5.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 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 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