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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2]52号
颁布时间:2002-06-08
2002年6月8日 国办函[2002]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川府[2002]4号) 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意见》作进一步修 改完善。《意见》应明确“集体公益事业金”的收取对象为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 活动的农村居民;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对改革后全省农 民的减负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充实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有关内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 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 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意见》及有 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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