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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函[2002]46号
颁布时间:2002-06-02
2002年6月2日 国函[2002]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崆峒区西大街。 二、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祟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 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平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 省自行解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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