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21号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国函[200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 政[1999]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 简称《总体规划》)。   二、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业,搞好资源和原材料的精深加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 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特有的城市风貌,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 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 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 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汤岗子、千山等组团组成的“组团式”结构布局。   以鞍山市为中心,以海城市、台安镇、岫岩镇为次中心,沿哈大铁路、沈大高速 公路等构成城镇发展轴,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域 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 主城区(含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三个组团)实际居住人口要控 制在13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 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46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41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公共汽车、郊区铁 路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互协调、换乘方便的综合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 网系统,改善城市交通拥挤状况。要结合城市布局,完善供水、排水系统,抓紧落实 各项节水措施,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加强防震抗灾工作,尽快完成沙河整治工程, 提高抗洪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六、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坚决杜 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切实保护水源地, 防止污染。要以千山为依托,以东山风景区为“绿心”,加强城中山体(烈士山、东 山、双头山、立山)绿化。要搞好市区内公园及绿地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各种防护林 带及沙河两岸的绿化,切实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做好千山风景名胜区、东山风景区的规划,加 强管理,严禁破坏自然风景资源。结合城区城中有山、山城一体的自然条件,做好城 市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建筑空间格局。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 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 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 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鞍山市各单 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共同努力,把鞍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