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150号
颁布时间:2001-11-15
2001年11月15日 国函[2001]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南宁市郊区调整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1] 46号)收悉。同意撤销南宁市郊区,将原郊区的津头乡划归南宁市新城区管辖,安 吉镇、三塘镇和上尧乡的虎邱村划归南宁市兴宁区管辖,金陵镇、双定镇、那龙镇、 心圩镇和上尧乡的秀厢、秀灵、万秀、友爱、新村5个村划归南宁市城北区管辖,石 埠镇、江西镇、坛洛镇、富庶乡和上尧乡的永和、上尧、陈东、陈西、西明5个村划 归南宁市永新区管辖,沙井镇、那洪镇、亭子乡划归南宁市江南区管辖。 (5)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