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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50号
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国办函[2001]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 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 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 5.46平方公里。 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拉萨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 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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