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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1-09
2001年1月9日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 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 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市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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