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出版法规库
>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音[2000]1137号
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新出音[20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华书店总店,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音像出版标准化管理,根据《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新出技[2000] 40号),新闻出版署决定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此 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九月一日 附件: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 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 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 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抽版者 前缀证书》。 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 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信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 件一[略])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 二[略])。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 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 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 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 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 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 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5)
上一篇: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全国“扫黄”工作小组 财政部 公安部 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