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出版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09-13
2000年9月13日 国权[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年来,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和其他单位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在境内复制发行时,因 授权方和引进方在授权合同中未约定向词曲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事项,引起了不必要的 纷争。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纠纷,进一步规范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经研究,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应在授权合同中就向音乐 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事宜与授权方做出明确约定。 二、凡在合同中约定由引进方(包括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录音制品 中的词曲著作权人付酬,词曲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或词曲著作权 人所属的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引进方应将使用 报酬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词曲著作权人不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范围 的,引进方应直接向词曲著作权人付酬或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办为转付。 三、引进方支付报酬的标准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 定》和《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支付。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国家版权局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5)
上一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