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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基[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6-05

     2005年6月5日 教基[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 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为预防各类学生 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提出六条措施如下:   一、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 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 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 时停课。   三、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 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 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五、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 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六、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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