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
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 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 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 废料 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 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 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 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 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 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 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 结构体 (3)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管理问题的函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海运拼箱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