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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管理问题的函
外经贸贸进函[2001]487号
颁布时间:2001-08-15
2001年8月15日 外经贸贸进函[2001]487号 海关总署: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省市外经贸部门不按规定要求,违规签发钢坯《自动登记进 口证明》,造成非法倒卖进口证明,个别地方甚至发现伪造进口证明现象,严重扰乱 了正常的进口秩序。钢坯进口增长过猛,造成国内钢坯供求比例严重失调。更为严重 的是,大量的进口钢坯流向国家政策明令关闭的小钢厂,使得国家对“五小”企业的 清理整顿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为维护正常进口秩序,加强对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管理,特商请你署通 知各地海关,从8月27日对各地外经贸部门已签发的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一律需经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审核签章(印模见附件)后,海关方可接受申报。 特此函告。 附件: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印模(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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