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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水平,现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 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地方各级 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作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的参检率。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 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加 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度,协调、 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2002年外经贸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 业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 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 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 决予以清理。 五、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 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和处罚。 六、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 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同时结 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企业网上年检、省市级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联网审核工作,改 进数据录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七、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 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 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 确性。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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