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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 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2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 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2001年 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3、服从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合同于2001年 1月1日至2001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 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 2、项目的贷款金额在 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 3、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4、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企业与国内商业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国内商业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和财 政部门。2002年3月底前,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财政 部; 3、外经贸部、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为年贴息1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贴息资金 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并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 五、各地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 及时到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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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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