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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5]第522号
颁布时间:1995-08-18
1995年8月18日 外经贸合发[1995]第5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 有关公司: 自1994年3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经营 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 简称《许可证》)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对《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工作不够重视, 拖期办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企业在经营外派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服从外经贸部及商会等协调机构的协调、指导。为了加强对享 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考核,完善《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 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须经申领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主管部 门系指归口管理申领单位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对申领单位经营外派劳务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 考核,严格把关。 三、更换《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 上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 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交回原《许可证》。 四、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及时申领 《许可证》;更换《许可证》不得拖期。如获得经营权后超过3个月不办理申请《许 可证》手续,《许可证》更换逾期1个月不办,用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证和换证。 五、在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缓 发或停发《许可证》: (一)从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下一年度起,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不力,连 续两年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绩的; (二)虽有业绩,但在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业务中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或不服从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商会等有关 协调机构的业务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向外经贸部(合作司)报送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的。 以上通知,请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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