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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关于改变桑蚕次下茧价格制订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1995]第386号
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外经贸计财发[1995]第386号 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重庆、安徽、陕西、山西、云南、贵州、河南、河 北、甘肃、福建、江西、湖南、湖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省、广西、新疆、 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北京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1995]1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茧丝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 068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对桑蚕次下虽价格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经研究,决 定对桑蚕次下虽价格由现行的外经贸部制订改为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的物价主管部门商外经贸主管部门(包括丝绸公司)制订。 以上通知从今年春茧上市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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