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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资三函字[1996]第639号
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外经贸资三函字[1996]第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南京、长春、 沈阳、成都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用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 展的重要增长点,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利用外资的总体水平,加强利用 外资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详实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已显得日益重要。 目前全国外资统计工作发展木平衡,从地区看内地省市落后于沿海省市,统计中错报、 漏报、迟报及重复统计现象严重,已影响到我部外资统计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一些地 方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变换频繁,部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我部 和国家统计局近期印发了经修改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96]外经贸资发字7 21号),结合新制度的贯彻实行,现就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部门要组织各级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计略级领导对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在这次贯彻 实行新统计制度时对本地区统计工作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外 资统计工作,以保证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地区的利用外资情况,杜绝虚报、漏报、瞒 报和迟报现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必须建立完备的外资统计体系,理顺各 方面关系。要采取具体措施,在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给予 支持。 各地外资统计队伍要相对保持稳定,省一级外资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处长负责外 资统计工作,外资统计人员不应少于2人。 我部将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在今年12月底前将省、地(市)两级统 计人员及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名单及计算机配备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需通 报我部。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的下放要与能否承担统计工作结合起来,除其它 条件外,不具备计算机打印批准证书和统计条件的地区、部门审批权不得下放,已下 放的要限期达标。 三、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 体困难,要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外资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结合 新统计制度的实行,我部将对各地的外资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请各地在人员、经 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为保证明年新的统计制度的顺利实行,各地要抓紧原有数据的整理、转换、 此项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要把贯彻实施新统计制度作为今年年底前和明 年一季度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统计制度的顺利转换和外资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五、根据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我部将对外资统计工作制定出考评 标准,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表扬鼓励先进单位,通报批评落后单位,对 屡经批评仍无改进的地区、部门,外经贸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限期达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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