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68号
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 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银发 [1998]33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外经贸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 强银贸协作的重要性,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取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 二、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银行联系、协商,抓紧落实银行进一步支 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加强银行债权的保全和维护,制止各种形式逃 废银行债务、悬空银行债权的行为。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银发[1998]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 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多元化战略,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 现,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 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家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经贸支持的力度。中国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 主渠道作用,促进外经贸企业的更快发展;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营进出口工 业企业、农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对开户企业的外经贸出口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 极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出口。金融机构在支持对外经贸发展中,既要支持外经 贸企业的进出口,又要支持其他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既要支持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又要支持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二、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有关银行要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 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进出口企业;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组织国 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参与国外银团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 三、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有关银行可根据外经 贸企业的特点及其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及发展潜力等因素 对外经贸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保证的 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本金。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 可以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 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通过资本 市场筹集资金,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 五、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发展。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 策,对风险小、效益好、守信用、贷款额度大的外经贸企业,利率可以不上浮或少上 浮;严禁乱提高存贷款利率。 六、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拓展进出口 远洋货物运输保险,作好承保、理赔工作,支持外经贸业务的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 险在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设备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要 严格按照国家风险分类,在核定的国别限额内开展业务,严禁无序竞争、任意降低费 率。 七、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支持机电 产品出口的贷款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信贷规模。 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 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61号)和《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号),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 的支持。 八、积极支持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到境外投资设厂。对我国企业境外工程承包项 目中机电或成套设备50%以上由国内提供的,各有关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其境外 分支机构应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对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放宽国内提供的机电或成套设备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0%。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的,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在国内市 场趋于饱和而国外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利用国内设备和零部件到国外进行生产和组 装的企业,如其资金不足要优先予以支持。 九、积极支持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各银行要根据《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优先支持鼓励类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其人民币和外汇贷 款;对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暂时不能到位但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有 利于扩大就业的外商、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可适当给予信贷支持; 要通过改进金融服务帮助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改善投资环境。 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在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对 符合国家进口政策的产品,特别是国内短缺的资源性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有 关银行要积极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运用“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 的外经贸企业,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的办法对其发放封闭贷款,经贷款行严格审查后, 通过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贷款回收等一条龙服务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对濒临 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贷款。 十二、防范外经贸贷款中的金融风险。在对外经贸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要依法 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防范金融风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 担保。对经营性亏损严重、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 悬空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企 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 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快中央银行贷款登记系统 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信息查询服务,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等手 段逃避银行债务。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