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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31号
颁布时间:1998-07-17
1998年7月17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 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财会字[1998] 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字[1998] 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计财司) 联系。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 财会字[1998]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收入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 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 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略)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 (2)非货币交易; (3)租赁; (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5)期货: (6)投资; (7)债务重组。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 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 的债务扣除。 (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 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 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 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 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 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 当期费用。 1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 予以确定: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披露 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的收入; ②提供劳务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使用费收入。 附则 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 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 所属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略)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 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 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 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入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 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 务的帐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 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 帐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 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 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 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 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 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再按第 7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 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 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入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 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 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 值入帐;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 条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 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 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 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 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再按 第13条的规定处理。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 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再 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 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 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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