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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7]第664号
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外经贸管发[1997]第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医药管理局及相应的医药 管理部门,各部委直属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我国是维生素C(以下简称维C)生产和出口大国。目前维C出口面临国际市场激 烈的竞争和挑战。为整顿维C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经营队伍、实现出口的规模化 经营、提高我维C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维C出口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 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维C生产规模。 (一)严格限制新建维C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现有维C生产企业不再 扩大生产能力。 (二)对已开工的维C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维C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公布年度生产指导信息。 (三)近几年连续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获得维C生产许可证。 (四)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供应出 口。 国家医药管理局将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下 达。 二、外经贸部在确定维C出口总量、配额分配原则时征求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 部门的意见。 三、维C出口经营资格为:1994-1996年3年巾任何一年出口量达到2 00吨以上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97 年新投产的企业除外)。已核定的企业名单附后(见附表一)。 四、完善维C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优化出口经营队伍,实行出口规模化经营。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 分配给具有维C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分配配额时要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将配额 优先分配给经营能力强、出口效益好的企业。 五、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加强对维C出口的协调工作,要跟踪、监督和 检查维C出口企业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外经贸部。 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要设立维C出口协调小组(维C分会正式批准前暂 定名称)。该小组要重点负责对维C出口市场、价格、客户的协调,并组织企业进行 对外联络工作。凡是具有维C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应加入该“协调小组”,并自觉 接受其协调。具体协调办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制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七、维C出口协调小组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组织维C主要出口经营企业召 开会议,研究营销策略,及时制定和调整出口协调价格。维C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执行。对低价竞销及变相降价的企业严格按本《通知》第十条处理。 八、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维C出口经营资格并按维C出口协 调价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维C出口企业必须定期向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送出口情况(内容详 见附表二)。凡是不按时上报或瞒报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十、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 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维C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维C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二、维生素C出口情况报表(略) 附表一:维C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1994年至1996年任何一年 出口维生素C 200吨以上企业) 1.东北制药总厂进出口公司 2.营口三友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3.吉林松源食品工业公司 4.河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5.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6.石家庄维生药业有限公司 7.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江安制药有限公司 9.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 10.江苏省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健品进出口公司 11.上海三维制药有限公司 12.上海市医药保险金健品进出口公司 13.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4.江苏昆山市对外贸易公司 15.湖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6.安徽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7.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18.江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19.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20.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 2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2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辽宁公司*(待核定) 23.北方工业公司广州公司*(待核定) 24.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待核定) 25.河北新维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6.牡丹江东华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7.安徽四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8.宁波吉尔富制药有限公司*(待核定) 29.济南制药厂*(待核定) 30.江西赣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待核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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