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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56号
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 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 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 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 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 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 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 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 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 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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