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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98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 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 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 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 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迟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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