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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走私行为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8]第558号
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本部各直属公司: 为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营造防止走私的良 好社会经济环境,现就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下同)经营行为,防止 走私活动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 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进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走私行为的危 害性,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 二、严禁各种挂靠经营。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 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 系,不得继续经营。 三、严格规范进口代理业务。禁止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 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 代理进口。一经发现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进口业务造成走私的,要 严肃查处。除外贸公司以外其他各类进出口企业,如三资企业(国家批准的可从事代 理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除外)、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成立的生产企 业进出口公司等均不得从事进口代理业务。 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责任制。各类进出口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要加 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杜绝走私活动。 五、严格管理加工贸易。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严格审查加工生产企业的加工生产能力,严防“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 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和其他违法活动。对容易出现走私的敏感商品加工贸 易,要严格审批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加工期限,并要跟踪经营单位的核销情况。对参与 走私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其产品加工贸易合同。 六、强化配额许可证管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 规定,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买卖或以 “联营”、“代理”等名义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 七、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各类进出口企业走私或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买卖批文、 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这些企业给予警告、暂停和撤销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等行政处罚。对参与走私的当事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八、主动配合,协调行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主 动沟通情况,协调行动,从严打击各种走私和其他违法的行为。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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