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外经贸台发[1998]第388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外经贸台发[1998]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部委 直属公司: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祖国大陆对台经贸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 展。目前,台湾省已是祖国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海峡两岸经济相 互促进,互补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为适应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 动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出口业务的规定。198 8年我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台字第 158号)已有有关规定。现再次子以重申和明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进口业 务。 三、取消自台湾进口水泥、人造革、地板胶、纸及许可证管理商品需报我部(台 港澳司)审批的规定。对台进口业务按国家一般进口进行管理。 各进出口企业要认真了解分析台湾市场情况,抓住机遇,进出结合,充分发挥自 身优势,挖掘潜力,努力扩大对台出口,进一步促进两岸贸易的发展。本通知未尽事 宜以及各地在开展对台贸易和两岸经贸交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与我部(台港澳司) 联系。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