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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8]第348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34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 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要 求,现就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予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经营本集团自产产品出口和本集团所需设备物 资进口;还可经营与本企业集团产品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按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单独申请进出口经 营权。 3.试点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承担企业 集团的进出口业务。 (二)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商业、物资和外贸等流通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 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再成立集团 的进出口公司。 2.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视其经营性质,单独申请进出品 经营权。 (三)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属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集团 1.母公司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 2.符合条件的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可视其经营性质,单独申请进出口 经营权。 3.经批准,可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集团的进出口 业务。 二、赋予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一)母公司经批准可赋予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 业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备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 书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 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工程承包权和设计、 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凡属计划单 列的试点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发[1997]15号文,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非计划 单列试点企业集团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 贸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企业申报时,同时抄送所在省、市经贸委。 2.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申报及审批进出口经营权,仍按国 务院国发[1992]30号、国发[1993]76号及相关文件办理。 3.提出申请的试点企业集团需上报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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