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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9]第330号
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外经贸人发[1999]第33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 知》(组通字[199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 有关精神和部领导的指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部干部的工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干部 工作调动后不转工资关系的违纪现象,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凹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各级干部在工作调动后, 都要及时将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要自觉遵守这项组织纪律。 二、今后,凡正式调动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要负责及时将其工资关系与组织关 系、行政关系同时转入现工作单位,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调动干部的工资关系作一次全面清理, 凡工作调动后未转移工资关系的,要尽快办理转移手续,并将清理情况报部人事司。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知 组通字[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 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 目前,一些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未将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这既不 便于干部工资的管理,也不利于维护干部廉洁自律的形象。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的 干部的工资管理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关系,是干部工作调动时必须履行 的手续,也是干部应当遵守的组织纪律。1987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后 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要求:“职工调动工 作时,其工资关系应及时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 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对调出、调入的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干部 调动的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工资关系,保证做到干部调动手续完备。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调动后尚未转移工资关系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的一个 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并将办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三、从军队调到地方工作的中央管理的干部,应及时办理转业手续,并同时将工 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今后,凡正式调动工作的中央管理的干部,组织上须将其工资关系与组织关 系、行政关系同时转入现工作单位。对工作调动后未转移工资关系的,中央组织部不 予办理其晋升工资的审批事项。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级 干部工作调动后未转移工资关系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干部工作调动后未转移 工资关系的,都应尽快将工资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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