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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9]第346号
颁布时间:1999-06-10
1999年6月10日 外经贸人发[1999]第346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迟(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 通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近些年来我部曾先后数次发文,要求各单位重视此项 工作,及时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同志办理退(离)休手续,使这项工作制度化。 请各单位在接到此文件后再对本单位的退(离)休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对已达到退 (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志,要尽快为其办理迟(离)休手续。今 后,对存在有不能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现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在 进行这项工作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干部退(离)休 前谈话制度的通知》(1996外经贸人发第91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 (离)休同志的谈话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 体党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陆续展开,为配合中央国家机 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 休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5年3月下发的《关于抓 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规定,抓紧为 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 部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现职领导干部, 在呈报免职时,应一并提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 (离)休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应自觉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为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 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但所在单位在办 理报批手续前,应责成有关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通知本人。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认真 研究,及时拿出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方案。同时,要关心照顾好退(离)休干 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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