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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4]第271号
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外经贸管发[1994]第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 的出口商品。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 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 知: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 购工作。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 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 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 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 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 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 劝阻无效者,一经查实,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没收蚕茧、罚款等处罚。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当地蚕茧收购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 的出口商品。国务院对这一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研究 之中。在新的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防止“大战”再起,保 护蚕农的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现对蚕茧收购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蚕茧代购工 作,但代购部门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 茧收购委托书,方能参与收购,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继续实行桑蚕茧国家定价。各地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抬 级抬价、压级压价,严禁打“白条”,以确保蚕农利益。关于一九九四年桑蚕鲜茧收 购价格,将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蚕茧生产方针,加强蚕种管理, 保证蚕种质量;制止小丝厂盲目发展,注意产供销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提交蚕改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稳定技术队伍, 巩固生产基础。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的市场机制,不断探索茧 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地余缺的干茧要引导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 交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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