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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4]第290号
颁布时间:1994-05-17
1994年5月17日 外经贸管发[1994]第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我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 外经贸管发第54号)规定,计算机(顺序号71)由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 现将该项出口许可证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出口下列商品,仍按我部《关于对计算机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89]外经贸管出字第114号)规定,由出口单位凭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 司核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见附表)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大、中型计算机 (商品编码 84712010) 小型计算机 (商品编码 84712020) 大、中型计算机中央处理部件 (商品编码 84719110) 小型计算机中央处理部件 (商品编码 84719120) 出口单位在向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申办技术审查手续时,需提交书面申 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出口商品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装配厂的名称、地址; 国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及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如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 还应提供进口合同副本);出口单位的外贸经营权、经营范围的法律性文件影印件。 二、出口下列商品,不需经过技术审查,凭出口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性文件,由 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 微型计算机 (商品编码 84712093) 微型计算机中央处理部件 (商品编码 84719139) 显示器、终端 (商品编码 84719210) 磁盘、光盘驱动器及其它输入输出设备 (商品编码 84719390) 三、凡由我部出具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从境外进口的计算机及其外部 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口,特殊情况如需出口,不论何种商品编码,都需要经商原出口 国同意并由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审查批准后方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往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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