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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在过渡期后外经贸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政字[2000]第517号
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外经贸政字[2000]第5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 贸委(厅、局)南关外经贸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军队、武警、中央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 移交给地方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 和脱钩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工作已经完成。对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的对外经 济贸易业务的报批与管理,我部曾在1999年3月30日发出的《军队武警政法机 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原主管部门 脱钩后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体函字第482号)中作 出了过渡期的规定,即自1999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之后,为使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的外经贸业务能够正常发展,现作出如下新 的规定: 一、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属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就外经贸业务问题 可直接向我部报文。 二、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交由地方管理(包括并入地方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 团)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我部报 送。 三、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并入中央企业工委管理企业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 方面的文件须通过其母公司并以其母公司的名义向我部报送。 四、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交由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有关外经贸业务方 面的文件须通过该社会团体的上级主管部委向我部报送。 五、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关闭与破产的企业除外)原已获得的各项外经贸经营 权和经营资格木变,但必须按营业地原则,在2000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时 到企业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 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的变更手续。在2000年底前未办 理变更手续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外经贸经营权和经营资格。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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