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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外经贸政字第2059号
颁布时间:1995-11-29
1995年11月29日 [1995]外经贸政字第2059号 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 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 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 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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