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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3]50号
颁布时间:2003-04-29
2003年4月29日 汇综发[2003]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 秩函[2003]5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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