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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税委会[2000]3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 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 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 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 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增设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税号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级组分重量百分比 12 6 大于等于95%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烛 12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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