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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调[1995]831号
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署调[1995]8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征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海关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品的罚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购入单位再销售时照章征收增值税。各关在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品时,要向购入单 位说明罚没物品的增值税应由购入单位在再销售时照章交纳。 请各关及时与所在地的国税局取得联系,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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