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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610号
颁布时间:1996-07-19
1996年7月19日 署监[1996]61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来,持未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只有报关员印章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增 多,不利于海关依法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和对发现的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 请各海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再 次明确如下: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它单位向海 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半时,除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备案的该报关员人名印章外,必须 加盖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二、代理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除必须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员的名 章和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外,还必须随附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书”或在报关 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凡是未提供委托协议书或末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 海关不接受报关。 以上请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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