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监管司关于对五矿贸易公司核销问题的批复
监保[1997]224号
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监保[1997]224号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五矿贸易公司核销问题的请示》(京关税[1996]351号)收悉。 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五矿贸易有限公司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废船, 拆解加工钢材出口核销问题,给你关核查,该公司于1996年1月向你关备案进料加工 进口废船7万吨(其中有6万吨为94年手册转入),96年实际进口0.6万吨,拟加工出口 钢材4万吨。由于在执行合同中同发现废船本应为钢材结构的一些地方实为塑木和水泥 结构,且氧化、锈蚀严重,许多已无法回收钢铁出口,不能按合同规定出口。 上述情况,你关先后两次派人到广州番禺拆解轨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确认 “五矿贸易有限公司”所报情况属实。并提出让“五矿贸易有限公司进料加工折解废 船的两份合同(合同号:4wFMH96100000HK和96wFl008108HK)必须累计出口10000吨的 处理意见。” 考虑到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被外商欺骗,造成无法回收废钢加工钢材出口,且合 同的主要部分是94年进口,时间过长,以及该公司已出口4395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 特案同意你关所报核销结案意见。对该公司现存出口无望的5605吨废钢材予以补税, 请你关按照总署下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价格暂行办法》 (署税[1997]172号)文件精神办理补税手续。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