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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86)署货字第131号
颁布时间:1986-12-13
(86)署货字第13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资字第004号对浙江省经贸厅《关于补偿 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据以掌握办理。对于按原国家进出口委 (81)进出加字第12号文件规定批准用间接产品进行补偿的,如其产品销售第三 方,也应按上述批复办理。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日 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 (86)外经贸资字第004号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关于你厅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来函询问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第三方的做法是否 属于补偿贸易范畴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则上补偿贸易,须用引进的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 商,进行直接补偿。如提供设备的外商对返销的产品难于处置,首先应由外商找代销 人,由外商承担返销责任。如外商找不到代销人,可在签订补偿贸易协议(合同)时, 具体规定特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同时第三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上签字确认, 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销售。在上述范围内,均可视为补偿贸易。 但属于国家统一经营的,有出口配额的和应申报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项目,事前应 报对外经贸部审批。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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