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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告外交部向我驻部分非洲国家使领馆通报海关加强对驻华外交人员携物管理情况的函
署监二[1991]886号
颁布时间:1991-07-13
1991年7月13日 署监二[1991]886号 广东分署,广东省内各局、处级海关: 最近,外交部就海关采取措施加强对驻华外交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管理的问题,通 报我驻部分非洲国家使领馆。现将该通报的主要内容函告如下: 一、近来一些非洲国家驻华使馆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高级外交官,利用其 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频繁进出广州、拱北等口岸,采用不报、伪报等手法,大量 携运进境我国政府限制进境物品,从事非法倒卖,从中牟利。这不仅违反《维也纳外 交关系公约》和我有关规定,而且损害了我国权益。海关总署会同外交部,本着加强 管理、掌握证据、依法查验、慎重处理的精神,紧急通知有关海关自七月一日起采取 措施,予以加强管理。 二、海关采取有关措施是针对极少数违法的外交人员,对绝大多数遵守我国法律 和海关法规的外交人员我们仍提供进出方便,但不能排除有些非洲国家对我作出反应 或采取报复行动的可能性。 三、鉴于上述,外交部希望我驻外使领馆: 1.如驻在国就其人员在华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提出交涉时,应据理说明我海关 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2.加强外事纪律,切实遵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驻在国的有关规定,避 免事端。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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