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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及其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1871号
颁布时间:1991-12-27
1991年12月27日 署监二[1991]18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设立了代表处。关于该代表处及其代表在 华待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 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转发你关。今后对该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出 境物品,请你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 境物品的规定》办理。我署署监二[1991]266号"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 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只发北京海关)即予废止。 附: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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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华代表处及其代表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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