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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1]375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财建[2001]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精神,规范煤矿安 全监察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 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 定》(中办发[1993]19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 务院令第235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533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预[2000]4号)等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罚款收入的开单、代收、缴库、 报查工作。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 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 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木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 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 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因此,不存 在会计政策变更调整问题。如果公司已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应当作为会计差 错予以更正。 三、问: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 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对于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 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投资款已作"其他应收款"核算,并计 提坏账准备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存出的投资款已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 应将尚未进行投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原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存出投资款,在尚未投资前一般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已作投资并且已作投资部分的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将已作投资部 分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五、问:公司原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部分,在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是否可以冲减资本公 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 答:按照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 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进行处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已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股 权投资准备"科目的,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时,应当 首先冲减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不够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 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 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直至处置时,原冲 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仍未全部转回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部分,首先恢复原冲减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其余部分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六、问:公司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 处理? 答:公司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机制采用的奖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其管理 权限,依据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做出安排。公司无论以何种形式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 其发生的支出,均应计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 如果公司以前年度提取的、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未按上述规定处 理的,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七、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人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 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人会费, 仅仅是人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 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人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人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 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 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八、问: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 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 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 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 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 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 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 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 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 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的期限平均摊销。 十、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 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 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 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 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十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资本公积各明细科目如何结转? 答:《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科目已设置的明细科目与《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一致的,不需另作调整,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按以下规 定结转: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余 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 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 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 分别情况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 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 积--住房周转金转人"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 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 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 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 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 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 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 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 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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