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9-12-25
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 区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 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 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8 年5月5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全体成员的 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自1998 年5月5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各项工作。筹委会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建了由200名澳门永久 性居民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二是主持 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三是决定了澳门特别行 政区第一届政府机构和主要官员的设置;四是制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 具体产生办法,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进行了确认,并主持了推选委员会对缺额议员的补选工作;五是筹 组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六是就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 增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出决定。 今年11月19日筹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召开的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认 为,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考虑到澳门特别行 政区12月20日即告成立,主任委员会议认为筹委会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尽 快结束工作。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2月中旬举行的会议上就筹委会于 1999年12月20日后结束工作一事作出决定。在此之后,筹委会将于2000 年1月10日召开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宣布结束工作。 (4)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