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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公布自行制订的现货采集价和禁止使用非实物交割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5]139号
颁布时间:1995-09-06
1995年9月6日 证监发字[1995]139号 各期货交易所: 近来,有少数期货交易所通过选定现货价格采集点,利用自行设定的公式,制订 现货采集价,并以此作为现金交割或变相现金交割的依据。实践证明,这一作法透明 度差、随意性强,不利于维护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碍于期货市 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为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如 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自行制订、公布现货采集价,不得使用现金交割或变相现 金交割等非实物交割方式。 二、已自行制订现货采集价,并采取现金交割或变相现金交割的交易所,从即日 起取消自行制订的现货采集价并将交割方式改为实物交割方式。 三、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细则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交易规则;不要以任何形式轻 易出台改变交易规则的临时措施。当市场风险较大,必须出台临时性措施时,要认真 研究,充分论证,维护市场公平,保持市场稳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按本通知要求需改变交割方式的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平稳过渡, 确保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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