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九九五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5]129号
颁布时间:1995-07-21
1995年7月21日 证监发字[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95)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的精神, 并遵照国务院证券委第五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 方针,现对一九九五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不予审批: 1.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娱乐项目; 2.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3.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 目; 4.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5.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二、 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要严格审批: 1.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 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国家计委的立项批文。 2.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 在3000万元以上、 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3.今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 目外,其他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允许开工的批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要出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允许开工 的批文。 对于以上第1、2款所列项目,在配股申报材料中要出具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 许可证。 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基建项目,要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开工许可。 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就申报单位的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 务院国发(9 5)13号文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作出明确表述。 请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查,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未按规定审 批立项和开工的项目的配股申请不得批准。
上一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货交易保证金和禁止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规定
下一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公布自行制订的现货采集价和禁止使用非实物交割方式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