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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95年第3号
(95)财政部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1995-02-24
1995年2月24日 (95)财政部公告第3号 按照国债发行的有关条例的规定,现将1995年到期的各类国债券的还本付息 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国库券条例》和《关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 通知》(国发〔1990〕48号),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 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5年至1990年年利率 5%,1990 年至1995年年利率8%。 2.根据《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银发〔1987〕91号)和《关 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0〕48号),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 家重点建设债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 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 1987年至1990年年利率6%,1990年至1995年年利率8%。 3.根据《关于发行1988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1988〕 110号)和《关 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90〕财国债字94号),1988年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两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7月15日到期。计息期7年,计息 本金不变,年利率8%。 4.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1990年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8月15日到期。计息期5年,年利率10%。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 国债从今年6月10日起陆续到期,持满5年(按日计算)予以偿还,年利率15%。 6.根据1993年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的规定:1992年向 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在今年7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时,利息分两段计算:1992 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按年利率 9.5%计付,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 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2.24%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7月份保值贴 补率计息。 另外,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从今年3月1日起可继续到原经 办银行办理兑付;其它已到期还本付息但尚未办理兑付的国债券,今年仍可继续 办理兑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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