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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省直医[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2004年1月12日 省直医[2004]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通知》(昆政办通[2003]10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 以上老龄参保人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昆政办通[2003]110号)和《关 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昆医改 [2004]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省直各参保单位认真执行。同时,结合省 直医疗保险的具体情况,就实施过程中有关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 缴费和待遇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一并执行。 一、2004年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12287元。省直个人最低月缴费基 数控制标准为614元(12287元÷12月x60%,取整,下同);个人最高 月缴费基数控制标准为3072元(12287元÷12月X300%)。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暂调整为86元/人/年。其中:单位按74元/人 /年缴费(12287元x0.6%),职工个人按12元/人/年缴费(12个月 X1元)。如昆明市政府随后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则按新的缴 费比例征缴差额部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调整按下表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执行表 年度内住院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第一次住院 980元 720元 540元 第二次住院 294元 216元 162元 如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在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则第二次住院的起付 标准为162元;如第一次住院在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在三级医院,则第二次住院 的起付标准为294元;依此类推。前次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再次发生 住院费用时,起付标准按前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余数与本次住院应支付起付标准之和计 算。全额支付过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参保职工,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抢救费用参照上述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不单独计算起付标准。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调整为统筹共付49000元 (12287X4取整),统筹共付分割按下表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9000元共付执行表 人员类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在职 7350元 41650元 5880元 43120元 4410元 44590元 (49000X15%) (49000X85%)(49000X12%) (49000X88%) (49000X9%) (49000X91%) 退休 5390元 43610元 3920元 45080元 2450元 46550元 (49000X11%) (49000X89%) (49000X8%) (49000X92%) (49000X5%)(49000X95%) 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统筹共付49000元后进入大病共付,支付 范围为49000元以上的0-15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即:大病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5000元,个人支付15000元。 六、门诊特殊病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980元。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仍为 720元。两起付标准均独立累计计算,不与住院起付标准关联. 七、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老人,给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降低50%的照顾,待遇享受时间为达到70周岁当年的元月1日起。本照顾只限于 70岁以上老人的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和门诊慢性病、 特殊病起付标准不享受该照顾政策。医疗照顾人员不执行该项补助。 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 知》等三个文件的执行时间为省医保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完毕的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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