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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06]33号颁布时间:2006-07-14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审批监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培训广告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受训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职业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依法许可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凡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片、报刊、印刷品、路牌、橱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省境内面向公众发布职业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以下统称培训广告),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培训广告,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条 广告备案机关按照“谁审批资格,谁备案”的原则备案培训广告。
  异地发布培训广告,须先由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备案机关备案。已经上级广告备案机关备案的培训广告,下级广告备案机关不再审核备案。
  面向全市(州)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市(州)劳动保障局备案,面向全省招生的培训广告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外省来湘招生的培训机构,其培训广告须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再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五条 培训机构申请备案培训广告,应当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附件),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项目批准文件,外省培训机构须提交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同意招生的意见;
  (二)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广告内容;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培训广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招生专业(职业工种)、招生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培养目标、培训时间(学制)、培训形式、证书发放、培训地点、联系电话等。
  广告中有关培训费收取标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培训广告备案程序:
  (一)申请。培训机构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培训广告备案材料。
  (二)受理。符合条件的,广告备案机关当场受理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广告备案材料。
  (三)审查。广告备案机关审查备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合法。
  (四)告知。广告备案机关告知培训机构培训领取广告备案结果。
  第八条 培训广告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办学地点、培训层次、专业工种、招生范围等内容与办学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相符;
  (二)有虚假夸大、欺骗和误导受训者的内容;
  (三)有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内容;
  (四)有“最先进”、“最齐全”、“最好”、“最优秀”、“唯一”“指定”等绝对化语言;
  (五)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名称和形象;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培训广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广告有效期满或培训机构有关事项变更需要变更广告内容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条 经广告备案机关备案的培训广告,采取何种方式发布,由培训机构自行决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广告备案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备案机关在备案培训广告时,应按有关规定与要求,认真审查广告内容,查验证明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在《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上标明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广告备案机关应主动热情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在备案培训广告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通过媒介发布的经过备案的广告内容,用词必须真实、合法、客观、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受训者。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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